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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摄影学院分院加盟手册

时间:2016-06-21 15:55来源:IPA秘书处 作者:管理团队 点击:
国际摄影学院与国际摄影协会是一个共同体组织。国际摄影学院全称为国际摄影学院有限公司,于2008年经香港政府审批注册成立。学院依托国际摄影协会的平台,利用遍布于世界各地的摄影师及地方培训学校的教学资源,采用优势互补,强强合作的形式合作办学。国际摄影学院为喜爱摄影的人提供摄影培训,主要提供完善而专业的摄影教程,配套的光盘、影像教材、实体模型和摄影用具。作为导师的专业摄影师会对学员提交的摄影作品进行详尽的点评,组织学员出国交流创作,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员将被国际摄影协会吸收为会员成为一名国际摄影师。
国际摄影学院具有平台广阔、师资雄厚、形式灵活三大优势及学必致用的信心保障等特点。欢迎各地加盟开设国际摄影学院分院。

一、设立分院的的条件及原则
1、分院在省会城市及地级(市)建立,通常只设立一家(特殊情况例外)。
2、分院需有办公培训场地,可挂靠,有培训经验及资质者优先考虑、
3、分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由总院考察聘任,副院长由分院长考察推荐,报总院审批聘任备案。分院长对总院负责,任期5年。任期满以后,工作开展好的,报总院审核批准同意可以续任。
4分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师必须是国际摄影协会会员,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培训经验,较好的综合素质,广泛的人际关系,比较好的资源及平台,没有犯罪记录者。分院负责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5、分院需认可IPA的理念,统一使用IPA的产品及总院的推荐的教材,费用按批发价结算。
6、真实合法的分院组织必须具有国际摄影协会及国际摄影学院有限公司共同盖章颁发的《国际摄影学院**分院授权书》和负责人的《聘任证书》。

分院的业务范围
在总院的管理、指导下开展和学院方向相同的摄影培训、讲座、论坛、评比、摄影旅游、发展会员、分院频道维护等业务,将分院活动信息花絮及时上传协会官网。

分院的义务及权益
分院受当地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加盟成为国际摄影学院分院之后可以享受以下的权益:
1、享受免费在国际摄影网(多个国家语言的摄影门户网站)、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发布活动信息,免费享有网站的独立管理的分院频道;
2、培训收入。
3、发展会员费及其它收入的提成返回;
4、享有该地区的独家培训的代理权,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享受独一无二的权益保障;
5、享有自主独立的人员聘任、经济、管理的权利。
6、共享IPA的全球化的平台,前往各地的IPA分支机构将获得帮助及支持;
7、会员享受IPA各加盟店铺、景区的优惠及折扣,享受IPA会员独有的尊贵待遇;
8、免费得到总部的护持,活动免费培训的帮助、指导,获得更多的保障;
9、免费获得国际摄影报、免费获得最新的国际摄影资讯;
10、提升加盟单位及个人在业界的影响力,彰显不同身份及魅力。
11、IPA特许商品独家代理销售的收入;
12、赞助收入;
13、其他相关业务的合法收入。
 
四、关于费用 
1、分院需向总院缴纳加盟费,每年5000元。在合作协议签订的一周内缴纳。总院送出具的有国际摄影协会及国际摄影学院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的结业证书50本,(证书工本费20元/本,及邮寄费用自理)。超过50本的部分,收100元/本/人。
2、保证金一次性1000元。协议到期,在完成移交清算手续,没有违规情况的,退回保证金。在协议期内发现违规情况扣罚保证金。
3、总院不参与分院的经营及财务管理。分院自负盈亏,税务及债务自负。  

违规处理办法
1、分院需统一推广使用IPA品牌的装备,不得擅自制作协会、分院、俱乐部的会员证、记者证、采访证;不得利用国际摄影协会的标识自制各种装备(衣服、背心,帽子等)产品。违反者第一次给予罚金1000元。再次发生的将解除该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2、为确保各地分院的权益,不得在对方分院区域经营,发生、发现夸区域经营的其业绩将被取消。(在没建立分院的区域拓展业务的不受此条限制)。
3、分院实行每年审核一次的制度。审核考评内容包括:是否按时缴纳加盟费;分院运作是否正常;有没有违规。
4、年度审核不合格的限期在6个月内整改,未整改的视情况撤换主要负责人职务。 
5申请发起人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若需要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分院申请发起人负责申办及解决, 学院提供设立分院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涉及当地的法律法规导致分院无法开展工作的,由分院发起人承担责任并需做好善后工作。
6、被解除职务的,在宣布后一个月内需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的内容有:配合登记备案人员的更换,分院资料及财务物资清算移交等。固定资产谁投入归谁所有,不计算折旧费。总院不承担分院的任何债权债务。
7、 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国际摄影学院**分院名称拥有权属于国际摄影学院,不因负责人的更换而更换。属于法人注册的,移交时需配合法人更名。
8、终止合作协议的各地分院负责人,不得再以原分院负责人的名义开展与学院有关的业务,对学院构成损失、侵权及危害的将诉诸法律。

此手册于2011年1月1日起颁发

2016年6月1日修改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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